香港加盟舖位使用權指南:簽約前核實轉租同意與總租約風險
總部交鎖匙,不代表加盟商已取得穩妥的舖位使用權。簽約前核實總租約、業主同意及租金流向,避免品牌授權仍有效,店舖卻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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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加盟社群時,品牌提供現成舖位,往往令人以為可以省卻租務盡職審查。不過,加盟權與舖位使用權是兩回事:你向總部交租、支付裝修費,甚至已取得鎖匙,也不代表業主同意由你的公司經營。這篇指南集中處理由總部或關聯公司承租,再交予加盟商使用的舖位安排。
一、先分清誰有權讓你使用舖位
要求品牌列出三個身分:物業業主、總租約承租人,以及實際經營加盟店的公司。如果收取舖位費用的是另一間關聯公司,也要解釋其收款及授權依據,不能只憑各公司使用同一品牌便視為同一法律主體。
再確認你將簽署甚麼文件:是分租租約、使用許可,還是加盟合約內的一項場地安排?文件稱為「管理費」或「使用許可」,不一定決定其法律性質;是否實際享有獨有管有權、使用範圍及其他條款,都可能影響判斷,應交由香港律師審閱。
簽約前至少索取:
- **總租約及補充文件:**核對承租人、舖位範圍、租期和已簽署的修改。
- **業主同意文件:**確認是否准許轉租、授予使用許可、共享佔用或由其他公司經營。
- **你的使用權文件:**列明可用範圍、出入口、倉位、設備及公用地方安排。
- **物業權屬核實資料:**透過土地註冊處查冊核對登記業主等資料;查冊本身不能代替閱讀租約或取得所需同意。
若總部表示租約保密,可商議在保密安排下讓你的律師查閱。關鍵限制仍然無法核實時,不宜單靠一封「保證可以開店」的電郵付款。
二、香港沒有加盟登記替你確認租務權利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定加盟披露文件、加盟登記制度或強制加盟守則。因此,不能假設品牌已向政府提交租約,或其招商資格代表舖位安排獲得認可。
加盟及場地安排仍受普通法合約原則約束;招募時對舖位權利作出失實陳述,可能涉及普通法及《失實陳述條例》。租賃文件亦須按實際性質考慮《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等一般法律。並非每份加盟場地文件都適用相同規定,應由律師確認形式、加蓋印花及其他所需程序。
最重要的是,總部與你的合約不能自行改寫業主在總租約下的權利。假如總租約要求事先書面同意,總部批准你入場並不等於業主已批准。即使總部承諾賠償,亦未必能讓你在出現爭議時繼續留在舖內。
要求所需業主同意清楚識別你的經營公司、舖位、用途及安排,而非只收取一份與其他加盟商或其他舖位有關的舊文件。涉及公司身分或經營模式改變時,也要重新核對是否須取得同意。
三、比較期限、費用與失去舖位的情況
把總租約、你的使用權文件及加盟合約並排閱讀。不要只比較結束日期,還要找出總租約的提前終止權、違約條款及續租條件。總部表示「通常都續到租」,不能取代已取得的續租權或業主書面承諾。
例如,加盟合約尚有一段較長年期,但总租約較早屆滿,又沒有確定續租安排,你便可能仍須履行加盟付款義務,卻已失去原有店址。應在簽約前訂明失去舖位時,加盟費用是否暫停、可否搬遷,以及搬遷不可行時如何處理合作。
費用表則應逐項列明租金、管理費、差餉、地租、公用設施費、按金及其他場地收費,並分清哪些由總部承擔、哪些按實際單據轉收。若按金交予總部,不應假設業主有責任直接退還給你;須寫明按金持有人、扣款理由、退款期限及憑證要求。
另外,要求品牌解釋以下情況的處理方法:
- 你已按時付款,但總部拖欠業主租金。
- 總租約因總部其他違約而被終止。
- 業主要求停止未經同意的轉租或佔用。
- 總部與業主同意提早交還舖位,但你仍有未回收的裝修投入。
不要假設自行向業主補交租金便一定可以保住舖位。付款、補救或另訂直接租約是否可行,需要業主參與確認。
四、把持續使用保障寫成可執行安排
較有用的保障,不是籠統寫上「總部協助處理租務」,而是訂明具體責任與文件交付。可要求總部確認已披露影響加盟商使用舖位的重大限制,並在收到欠租、違約、收回舖位或終止通知後,於約定期限內通知你及提供副本。
對於總租約的重大修改、提早退租或放棄續租權,可商議事先通知及同意機制。這些約定主要約束總部,不能自動約束沒有簽署文件的業主。
如業主願意,可由三方協商書面安排,交代總租約出現問題時,加盟商是否有機會補救、商議直接承租或取回自有設備。不要把這些商議目標當成加盟商本來就享有的法定權利,也不要假設業主必須接受。
最後,訂明因總部未取得必要同意、未維持總租約或擅自退租而失去舖位時,未使用期間的場地費、按金、搬遷費及裝修損失如何處理。責任分配須配合實際風險及對方履約能力,並與加盟合約互相銜接。
**實用重點:**付款前,先取得總租約、適用的業主書面同意及你的舖位使用文件,再請律師核對三者。只要「誰准許你入場、可以用多久、總租約出問題怎麼辦」仍不清楚,就應先釐清,而不是先交裝修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