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定價權指南:簽約前查清統一售價、折扣與促銷責任
品牌要求統一售價,不代表加盟商只能照辦。了解香港競爭法下的定價風險,簽約前核實折扣權限、促銷成本與收銀系統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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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加盟社群,品牌往往要求餐牌、產品與宣傳保持一致,但「形象統一」不等於所有售價都可強制統一。買入香港加盟權前,應先弄清楚誰決定售價、誰承擔優惠成本,以及系統能否讓你落實定價決定。這些安排直接影響每筆交易的利潤,也可能涉及競爭法風險。
一、先了解香港定價安排的法律界線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適用於所有加盟招募的法定披露文件、專門登記制度或強制加盟操守守則。雙方權利主要取決於合約及普通法原則,但加盟合約仍須遵守一般適用法律,不能因雙方簽字便排除法律限制。
定價尤其涉及《競爭條例》(第619章)。其中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以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競爭為目的或效果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業務實體組織決定。品牌與獨立加盟商之間的定價安排,並非自動獲豁免。
供應方規定固定或最低轉售價格,可能構成轉售價格限制。是否違反守則,須考慮安排的目的、效果、實際運作及適用的豁除或豁免,不能一概判定。真正沒有強制性的建議售價,與以罰款、停供或取消優惠迫使店舖跟價,性質並不相同。最高售價亦不能只看名稱:若實際運作變成固定價格,仍需審視。
因此,不應沿用「香港沒有競爭法」的舊說法。遇到強制定價條款,應請熟悉競爭法的香港律師評估,而非單靠品牌解釋。
二、盡職審查要看系統,不只看合約
向品牌索取加盟協議、營運手冊、近期促銷通知及收銀系統的定價操作說明。重點是核對書面承諾與日常控制是否一致。
逐項問清楚:
- 所謂「建議售價」,加盟商是否真的可以調整?
- 更改售價須通知總部,還是必須取得批准?批准標準是甚麼?
- 收銀系統由誰設定價格?加盟商有沒有修改權限?
- 自行提供折扣、清貨優惠或組合銷售,會否被扣分、停供或視為違約?
- 堂食、外賣及不同平台的售價,是否可以因成本不同而有所區別?
例如,合約寫着「加盟商自行定價」,但系統只能由總部改價,實際自主權便可能落空。應要求品牌示範操作,並把必要權限及處理時限寫入附件。
亦可在獲對方同意下,向現有加盟商了解改價程序是否可行。不過,盡職審查不應變成交換未來售價或協商共同加價的渠道。
三、促銷參與權與成本要分開談
「全線優惠」最容易令售價問題變成現金流問題。顧客看到同一品牌廣告,可能預期每間店都接受優惠;加盟商卻可能尚未知道折扣由誰支付。
簽約前應要求列明促銷是否自願參與、通知期、適用門店與銷售渠道,以及優惠能否與平台折扣、優惠券或其他折扣同時使用。若品牌提供補貼,須訂明計算基礎、申領文件、付款日期及爭議處理方法。
評估活動時,可用一張交易表核對:
顧客實付款+已確認品牌補貼-貨品成本-平台及支付費用-相關加盟收費=該筆交易的初步貢獻。
這並非淨利潤,仍未扣除租金、人工及其他固定支出。把不同優惠逐一代入,才能看出「增加銷量」是否同時增加虧損。未落實的補貼,不宜當作可即時使用的現金。
如可選擇不參與,亦應訂明品牌如何在宣傳及訂購介面清楚標示參與門店,減少顧客到店後的誤會。面向消費者的價格及優惠陳述,亦須注意《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對誤導性營商手法的規管。
四、把可執行的定價安排寫入文件
只加一句「雙方遵守競爭法」並不足夠。應由律師按實際經營模式,核對合約、手冊及系統權限,確保三者沒有互相矛盾。
可要求文件清楚處理四點:第一,哪些價格只是建議,以及加盟商實際擁有甚麼決定權;第二,促銷如何確認參與,相關補貼何時結算;第三,總部更新手冊或系統時,須遵循甚麼通知及協商程序;第四,出現錯價或補貼爭議時,誰負責修正及承擔已發生的成本。
同時,避免透過加盟商群組協議最低售價、統一取消折扣,或交換敏感的未來定價計劃。加盟商彼此之間的協調,可能帶來另一層競爭法風險;品牌主持會議也不代表安排必然合法。
**實用重點:**簽約前請品牌示範一次改價,再用一項真實促銷計算交易成本。若「誰能改價、誰付折扣、何時補貼」仍無清楚答案,就先釐清並寫入文件,不要把口頭承諾當成定價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