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業務特許經營化

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明保險責任與索償安排

直營店的保單未必保障加盟商。開放加盟前,總部應釐清投保責任、保障範圍及事故通報程序,避免加盟社群在事故發生後才發現保障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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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明保險責任與索償安排

把現有業務開放加盟,不只是複製店面與服務流程,也要重新分配風險。顧客在店內受傷、設備漏水波及鄰舖,或產品引起損害,都可能涉及不同經營者。總部應在招募前建立保險責任表,並把投保、續保及索償安排寫入加盟協議,讓加盟社群有共同而清晰的處理準則。

一、先分清法定責任與合約要求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專為加盟而設的強制披露、備案制度或法定操守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要求不能直接套用於純香港加盟安排;雙方仍須遵守普通法合約原則及適用的一般法例。

保險方面,《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要求僱主為其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涵蓋法例及普通法下的相關責任。加盟商若自行聘用店員,便不能假設總部的保單已履行其僱主責任。涉及道路車輛使用時,亦須留意《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要求。

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及財產保險則不應一概描述為所有加盟店的法定必備保險;是否需要投保,須按業務、牌照、租約及合約要求判斷。加盟協議可以訂立額外投保義務,但不能藉此排除法律責任。涉及免責或彌償條款,應由香港律師按《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等適用法律審閱。

二、用責任表找出保障缺口

先列出實際營運活動,而不是直接複製直營店的保單清單。每項活動應對應經營主體、可能損失、投保人及證明文件。

  • 店舖營運: 誰簽租約、控制場地及負責維修?檢查公眾責任與裝修、設備保障是否配合租約。
  • 產品供應: 誰製造、進口、分裝或銷售?產品责任保單未必包括回收費用,須另行核實。
  • 員工安排: 店員由誰聘用?借調、跨店工作及總部培訓期間的保障,應交由保險專業人士確認。
  • 送貨及外判: 外判商的保單不代表總部或加盟商必然獲保障,仍須檢查自身責任。

尤其要核對保單列明的受保公司、地址、業務性質及除外責任。「同一品牌」並不等於「同一受保人」。如希望總部獲列為附加受保人,必須取得保險人的實際確認,不能只在加盟協議中自行宣告。

保障限額不宜隨意抄用其他品牌的數字。應按客流、產品風險、設備價值、租約及可承受的自負額,與持牌保險中介人評估;同時分清每宗事故限額與整個保險期的累計限額。

三、把投保要求寫成可核實的條款

加盟協議應列明須購買的保險類別、最低保障、容許的自負額,以及何時提交投保與續保證明。要求「購買足夠保險」過於含糊,難以判斷是否達標。

可建立一份保險附表,記錄每間店的受保人、保單期間、保障範圍、限額及主要除外責任。總部不能只收取付款收據;保險證明、承保表及相關批單,才有助核對保障是否符合要求。證明文件仍不能取代完整保單條款。

協議亦應要求加盟商在得悉取消、不續保或重大保障變動後通知總部,並訂明補救期限。若缺口涉及不能合法營運的情況,不能以合約寬限期取代法定責任。

總部日後增加保障要求,可能提高加盟商成本。應預先訂明檢討原因、通知程序及合理過渡安排,避免以手冊更新無限制地加重投保義務。若總部安排統一投保,更須核實各加盟公司是否受保、限額是否共用,以及保費與自負額如何分攤。

四、事故處理要與索償程序接軌

事故發生後,第一步是保障人身安全及減少進一步損失,而非先決定由誰負責。總部可設立統一通報表,記錄時間、地點、涉事產品、目擊者及即時措施,並保存相關照片、單據和閉路電視片段。涉及個人資料時,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限制存取及保存範圍。

流程應列明誰通知保險人、誰聯絡顧客,以及誰管理索償文件。通知須符合保單時限,不能等待總部完成內部調查才處理;未經適當確認,不宜擅自承認法律責任或承諾和解,但仍應提供必要協助。

最後,把保險索償與雙方合約責任分開處理:保險人拒賠,不代表任何一方必然免責;獲得賠償,也不代表所有損失已獲補償。自負額、未受保損失及共同涉事的處理方式,都應預先約定並經法律審閱。

實用重點: 招募首位加盟商前,先以一間試點店完成「活動、責任人、保單、事故流程」四項核對,再由律師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確認。真正有用的保險制度,不是收齊證書,而是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知道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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