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明颱風及突發事故的暫停營業安排
颱風、水浸或大廈封閉,可能令加盟店突然停業。總部應預先訂明停業決策、通知、費用及復業程序,避免加盟商在安全與合約責任之間進退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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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香港現有業務發展成加盟社群,不能只複製正常營業日的流程。颱風、水浸或大廈突然禁止進入時,加盟店能否自行停業?停業期間還要支付哪些費用?總部應在招商前,把臨時停業及復業安排寫進加盟協議與營運手冊,讓安全決策不必等待臨場議價。
一、先分清安全停業與合約免責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定加盟披露、備案制度或強制加盟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資格要求,不應當作香港本地加盟的規定。
本港加盟關係主要受合約及一般法律規管;涉及員工安全時,亦須考慮《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適用法例。加盟協議不能取代僱主的法定責任,也不應以維持品牌營業時間為由,要求店舖在不安全情況下繼續運作。
暫停營業不等於自動免除所有合約責任。 香港普通法沒有一項讓企業遇上颱風便自動免責的通用不可抗力規則;相關保障主要視乎合約文字。合約受挫原則適用範圍狹窄,短暫停業不宜假設已符合條件。應請香港律師檢查觸發事件、因果關係、通知及減輕損失要求。
二、建立店舖可即時執行的決策表
總部應區分三種情況:主管機關要求關閉、處所客觀上無法安全使用,以及仍可營業但客流下降。第三種通常屬商業判斷,不宜與強制停業享有完全相同的安排。
營運手冊可用決策表列明:
- 即時處理: 出現人身危險時,店長可先停止接客及安排避險,再通知總部,不必先取得營業豁免。
- 評估處理: 遇惡劣天氣,按店址水浸風險、交通、物業管理指示及員工安全評估,不單看警告信號。
- 通報資料: 記錄停業時間、受影響範圍、現場情況及已採取措施,避免要求員工冒險拍照取證。
- 後備聯絡: 列出主要及替補聯絡人,並說明電話或網絡中斷時如何補交紀錄。
例如,商場因水浸封閉入口,加盟商應保存管理處通知並更新營業狀態,而不是為符合營業時數要求強行入店。總部亦應同步處理中央平台上的接單設定,避免店舖已關閉卻繼續收到訂單。
三、把停業期間的費用逐項寫清
單寫「不可抗力期間暫停履行」容易留下爭議:究竟只暫停開門營業,還是連付款也暫停?應分開處理既有欠款、當期費用及停業新增開支。
按營業額計算的管理費,應依協議中的營業額定義結算;沒有現場銷售,不代表完全沒有網上訂單或其他收入。固定月費、最低保底費及系統費,則須明確訂明是否繼續收取、按比例減免,或只是延期付款。延期並不等於豁免,付款日及分期方式也要寫清。
建議另設費用處理附表,逐項列出觸發條件、所需證明、審批人及回覆期限。總部提供的加盟費用寬免,不會自動減少加盟商對業主、員工或供應商的責任;相關合約須另行檢視。
同一事故可能只影響部分店舖。寬免應按實際受影響程度及一致準則處理,而非按加盟商的議價能力決定,才能維持加盟社群的信任。
四、用試點測試復業,而不只是停業
復業條件應包括處所可安全進入、基本設施可用,以及所需檢查已完成。涉及電力、結構或食物安全的問題,應交由合資格人員或依適用要求處理,不能單靠店長在表格上確認。
總部可在直營試點進行桌面演練:假設店舖突然封閉、負責人失聯、中央平台仍在接單,逐步測試誰決策、誰通知、誰停止接單及誰確認復業。把演練中發現的權限空白寫回手冊;涉及付款或責任變更的部分,則須反映在合約內,不能只靠內部通告。
對長時間無法復業的情況,協議亦應訂明何時啟動重新評估,以及協商失敗後適用的處理機制,避免雙方無限期等待。
實用重點: 招商前先完成一張停復業決策表及一份費用處理附表,再交律師核對協議。讓加盟店知道何時可以先停、停後如何報告、費用怎樣計算,比一句籠統的不可抗力條款更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