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釐清加盟店商業登記與牌照責任
品牌授權不等於獲准營業。總部應先釐清加盟店的經營主體、商業登記及所需牌照,再把申請、續期與變更責任寫入加盟協議。
發佈於

直營店已有商業登記及牌照,不代表加盟商可以直接沿用。香港企業建立加盟社群時,應把「誰經營、誰申請、誰持牌」分清楚,避免品牌已授權、設備已購入,才發現實際經營安排與牌照要求不符。這項工作不是單純收集證書,而是確認每間加盟店有合適的法律及行政基礎。
一、分清品牌授權、商業登記與營業牌照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普遍適用的加盟備案、法定加盟披露制度或強制特許經營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資格要求,不是香港本地加盟店的開業條件。
但沒有專門加盟法,不等於無須登記或遵守其他法律。加盟協議受一般合約法原則約束;經營業務須遵守《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以公司形式經營亦涉及《公司條例》(第622章)。品牌使用涉及《商標條例》(第559章),經營安排亦可能受《競爭條例》(第619章)等一般法律規管。
總部應向準加盟商清楚解釋三者分別:
- 加盟協議:訂明品牌及營運系統的授權,以及雙方責任。
- 商業登記:履行業務登記義務,不代表政府批准所有營業活動。
- 營業牌照或許可:按實際活動及處所要求申請,例如經營食肆一般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合適牌照。
總部不應把「取得加盟資格」描述成「已符合政府開業要求」。
二、先確定真正的經營主體
招商洽談可能由個人進行,最後卻由新成立公司簽約及經營。總部應在文件定稿前,核對加盟協議簽約方、商業登記的經營者、牌照申請人,以及實際收款和聘用員工的主體。
這些角色未必在所有安排下都必須相同,但任何差異都應有清楚依據,並按相關牌照要求確認是否可行。例如,加盟商以公司簽約,不應因此假設可以使用創辦人個人名下或總部名下的牌照營業。
建議建立一張「經營主體確認表」,記錄法定名稱、商業登記資料、公司資料、營業地址、業務活動及各項牌照的申請人。文件名稱如不一致,應先釐清原因,而不是只靠加盟商口頭承諾。
按《商業登記條例》,一般而言,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須於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並在營業地點展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這個登記期限並非無牌經營的寬限期;須預先領牌的活動,仍須按相關規定取得批准。
三、把申請與維持責任寫進協議
只寫「加盟商須遵守所有法律」並不足以處理日常分工。總部宜按試點店的實際業務,建立牌照責任清單,再交由熟悉相關範疇的專業人士核實。
每項登記或牌照至少應列明:
- 由誰確認適用要求、提交申請及回覆主管部門;
- 由誰提供圖則、設備資料或其他證明;
- 申請、顧問、整改及續期費用由誰承擔;
- 有效期、附帶條件及文件保存位置;
- 申請被拒、牌照到期或被暫停時的通知及處理責任。
總部提供申請協助,不應被理解為保證獲批。協議應區分「提供資料及協調」與「承擔持牌責任」,也不應聲稱私人合約可以取代主管部門對持牌人的法定要求。
總部亦可約定,在所需批准未具備前,不得以品牌名義進行相關受規管活動;但具體限制及後果應清晰、合理,並由律師審閱。
四、為日後變更建立重新核查程序
牌照管理不能在開業後便結束。新增產品、改變製作方式、擴充服務、改動處所或更換經營主體,都可能需要通知、修訂申請或重新領牌,實際要求須向相關主管部門確認。
尤其當總部要求整個加盟社群推出新服務時,不能因直營店可行,便假設所有加盟店均可照辦。總部應先確認不同店型的牌照條件,再發出營運指示。
可在營運手冊加入簡單程序:加盟商先提交變更內容;指定負責人核對牌照影響;有需要時取得專業意見或主管部門確認;最後保存批准文件及更新紀錄。總部同意變更,不等於政府批准。
**實務重點:**招商前先完成一間示範店的經營主體及牌照責任表,再逐店核對。把申請人、費用、續期及變更責任說清楚,比籠統承諾「總部包辦開業」更能保障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