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立巡店查核與整改制度
把直營店變成加盟網絡,不能只靠老闆巡場。從查核標準、合約權限到整改覆核,建立公平而可執行的品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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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營店出現問題,老闆可以即場指示員工處理;加盟店由獨立經營者管理,總部不能假設自己擁有同樣權限。香港企業準備開放加盟時,應先建立巡店查核與整改制度,讓加盟社群清楚知道:甚麼必須達標、如何確認問題,以及由誰負責修正。
一、先把品牌要求變成可核實標準
巡店不應只是評價「感覺整齊」或「服務不夠好」。每項要求都要對應可觀察的行為、紀錄或狀態,並交代查核方法。例如,貨品是否按既定條件存放、設備保養紀錄是否齊備、顧客投訴是否交由指定負責人跟進。
建議把項目分成三類,避免所有缺失都只化為一個總分:
- 安全及合規事項: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產品安全或牌照要求,須按實際風險優先處理。
- 品牌核心標準:直接影響產品或服務一致性,例如交付程序及品牌物料使用。
- 一般改善事項:不涉及即時危險,但影響日常效率或顧客體驗的問題。
每項標準應列明依據、合格條件及所需證據。不適用於某店型的項目,應記錄原因,而非直接扣分。涉及法定要求時,更不能以其他項目的高分抵銷違規。
正式向加盟商使用前,先在直營店試行。安排不同查核人員使用同一張表,再比較判斷;若結果差異很大,通常代表標準仍不清晰。試行亦應記錄所需時間,避免查核本身妨礙正常營業。
二、把查核權限寫進加盟協議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一般商業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適用於這類加盟安排的專項強制披露、加盟登記或法定操守守則制度。但這不代表加盟關係不受法律規管:雙方受普通法的合約原則及《失實陳述條例》等適用法例約束;實際營運亦須遵守商業登記、牌照及相關產品或服務的法律要求。
因此,總部的巡店權限應有清楚合約基礎,不宜只在營運手冊寫一句「總部可隨時檢查」。請律師按業務需要訂明:
- 誰可代表總部到店,能否委託第三方,以及保密責任。
- 例行巡店的通知方式、時間範圍,以及緊急查核的觸發條件。
- 可查看甚麼紀錄、拍攝甚麼位置,以及能否抽取樣本。
- 加盟商須提供的合理協助、整改責任及覆核安排。
- 額外覆核如涉及收費,其適用情況及計算方式。
查核權不等於無限制取得資料。若相片或紀錄包含顧客、員工的個人資料,須考慮《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只收集與目的相符且不超乎適度的資料,並限制用途、存取及保存時間。
手冊可載列操作細節,但不應藉更新評分表,突然擴大合約沒有訂明的處分權或收費權。
三、以證據記錄問題,讓加盟商回應
巡店報告應區分「觀察到的事實」與「查核人員的判斷」。例如,「查核時未能提供指定設備的保養紀錄」,比「店舖管理混亂」更準確,也更容易跟進。
每項缺失宜記錄位置、時間、適用標準、客觀證據及加盟商解釋。拍照時盡量避開不必要的人像、付款資料及私人文件;抽查紀錄則應註明範圍,不要把局部結果寫成整間店的完整情況。
離店前,查核人員應與店舖代表核對主要發現。簽收報告只代表收到文件,不宜自動等同承認所有結論。制度亦應容許加盟商在指定時間內補交紀錄或提出異議,必要時交由另一名主管覆核。
公平不代表放寬要求,而是同一類問題使用同一判準。若總部的供應、系統或指示也有責任,報告應一併記錄,不能把所有缺失歸咎於加盟商。
四、整改要有期限、負責人與覆核結果
整改通知不應只有「盡快改善」。每項行動都要列出負責人、完成期限、提交證據及覆核方式。期限應按風險和工作需要設定,而不是所有問題一律採用同一期限。
對可能危害安全的情況,應先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涉及停止使用設備、停售產品或暫停服務時,須按適用法律及合約權限處理,不能只憑巡店人員臨場決定。一般缺失則可要求加盟商分析原因,再提交可持續的改善方案。
例如,同一項清潔程序反覆遺漏,原因可能是交更安排不清,而非單純欠缺提醒。覆核時除了看現場是否回復合格,亦應確認責任分工或工作流程已修正。需要到店確認的事項,不應只憑一張相片結案。
屢次未改善的後果,應按合約所訂程序處理,包括正式通知、補救機會及適當的升級措施;涉及終止合作等重大行動前,宜先取得法律意見。
**實用重點:**開放加盟前,先完成一張有證據要求的巡店表、一份整改通知範本,以及一次直營店試行。制度的目的不是增加扣分,而是讓加盟社群以一致、公平的方法及早發現問題,並確認改善真正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