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明欠費通知、補救期與追收程序
加盟費逾期不一定代表合作必須終止。總部應預先訂明對賬、催繳、補救及追收程序,讓加盟社群在保障現金流之餘,避免欠費爭議擴大。
發佈於

現有業務開放加盟後,總部要持續提供支援,也需要準時收到管理費及其他合約費用。但付款延誤可能源於賬單錯誤、短期周轉困難,亦可能反映持續違約。建立一套可核實、可補救的欠費處理程序,比一律罰款或即時停供更能保障加盟社群的合作關係。
一、先把付款義務寫成可核對的賬目
香港工業貿易署的創業資訊指出,加盟商是獨立經營個體,雙方合作以合約為基礎;加盟安排亦可能涉及開業費及定期管理費。因此,不能只在協議寫「每月繳費」,再由財務人員自行決定到期日和追收方法。
每項收費至少應列明:
- 付款依據: 固定金額、計算公式,以及所屬服務或授權期間。
- 出賬及到期日: 遇公眾假期如何處理,補發賬單會否改變期限。
- 付款完成時間: 以發出轉賬指示,還是款項實際到賬為準。
- 核對資料: 賬單編號、付款參考、已收款及尚欠餘額。
總部應提供逐項明細,避免把不同月份、貨款及管理費合併成一個無法核實的欠款數字。部分付款如何分配至不同債項,也宜預先約定,並在收款後確認。
二、分開處理賬目爭議與真正欠款
加盟店提出異議,不代表所有付款義務自動暫停;總部發出賬單,也不代表金額必然正確。協議應訂明查詢渠道、所需證明、回覆程序,以及爭議期間如何處理付款。
可考慮約定無爭議部分仍按期支付,而爭議部分按既定程序核對。這是雙方可以商議的合約安排,並非香港加盟商享有的統一法定權利。總部亦應避免以過短的異議期限,取代更正錯賬的機制。
實務上,可採用以下次序:
- 財務人員核對銀行紀錄、退款及貸項通知,排除入賬延誤。
- 向加盟商發出付款提示,列出金額、到期日及查詢聯絡人。
- 仍未解決時,按合約要求送達正式違約通知。
- 補救期屆滿後,再評估分期、追收或其他合約措施。
正式通知須說清楚違約事項、補救方法及期限。不要把日常通訊軟件訊息,當作必然符合協議的通知條款;指定電郵、地址及送達規則均應由律師審閱。
三、遲延費與停供措施不能只求強硬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普遍適用於加盟安排的法定披露、加盟註冊制度或強制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披露要求,不能直接套用於純香港安排。
不過,沒有專門法例並不代表合約可以任意訂立。欠費爭議主要涉及普通法的合約原則;招商陳述失實可能涉及《失實陳述條例》,合作中的競爭限制及商標使用則分別須考慮《競爭條例》和《商標條例》。
如擬收取逾期利息、定額行政費或追收費,應清楚交代計算基礎、起算時間,以及會否同時累計。因違約而施加的額外負擔,可能受到普通法罰則原則限制;並非寫進協議便必然可執行。律師應按條款實質、所保障的正當利益及負擔是否失衡作判斷。
暫停供貨、系統或品牌授權亦不宜視為一般催繳工具。措施須有合約依據,並評估會否影響已付款顧客、必要紀錄存取及店舖履行既有責任。若總部沒有權利卻貿然停供,本身也可能構成違約。
四、以書面管理分期與升級追收
加盟商有可行的周轉計劃時,分期可能比立即終止合作更合適。但口頭答應「遲些再付」,容易令雙方對到期日及後果產生不同理解。
書面分期安排應列出已確認欠款、每期付款日、原有利息如何處理,以及期間新產生的費用是否仍須準時支付。若任何一期未付,總部可以採取甚麼措施,也須清楚約定。涉及權利保留或修改原協議時,應取得法律意見,不能單靠一句「保留一切權利」處理。
內部則應指定批核人,讓財務、營運及管理層使用同一份紀錄。升級追收前,整理協議、賬單、履約證明、付款紀錄、通知及往來文件,再按債項性質和爭議情況選擇調解或法律程序,不應把無力償債程序當作處理真正爭議債項的普通催款手段。
實務重點: 招募首批加盟商前,先準備賬單範本、欠費通知及分期安排範本,再請香港律師核對它們與加盟協議是否一致。先核實、再通知、給予約定補救機會,最後才升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