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侵權索償指南:簽約前訂明品牌被投訴時的應對責任
獲總部授權,不代表使用品牌素材便不會遭第三方追究。簽約前應訂明侵權通知、抗辯主導權、替代方案及停業期間的費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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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香港加盟權後,若收到律師信,指店內圖像、產品設計或營運軟件侵犯第三方權利,加盟商不能只把信轉交總部便當作解決。加盟社群講求合作,但誰回覆、誰出錢、能否繼續營業,都應在簽約前寫清楚。本篇聚焦第三方侵權指控的處理,而非單純核實品牌有否註冊。
一、先分清授權與不侵權保證
總部有權授權你使用某項素材,與使用該素材不會侵犯別人的權利,是兩個不同問題。例如,總部自行製作的宣傳圖像,仍可能包含未獲適當授權的照片;品牌指定使用的軟件,也可能限制安裝地點或使用人數。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於加盟交易的法定售前披露或加盟登記制度。雙方權責主要受普通法合約原則及相關一般法例規管。涉及侵權時,可能適用《商標條例》(第559章)、《版權條例》(第528章)、《專利條例》(第514章)或《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未註冊標記亦可能涉及普通法的假冒訴訟。
因此,不應假設加盟商依法自動享有總部代為抗辯或支付全部損失的權利。知識產權署的實務指南指出,加盟安排通常涵蓋商標、商業秘密及技術訣竅;每類權利的風險與保障範圍,都值得逐項處理。
二、要求披露爭議,界定哪些使用受保障
簽約前,要求總部書面說明:擬供香港店使用的名稱、圖片、包裝、軟件及產品設計,有否涉及尚未解決的侵權投訴、律師信或法律程序。不要只問「有沒有打官司」,因為爭議可能仍在交涉階段。
可要求提供經適當遮蓋機密內容的資料,讓獨立律師評估爭議是否影響開店。若總部拒絕提供,也應追問拒絕原因,以及可否作出具體的書面保證。
合約應分清以下情況:
- 按總部指示,原樣使用指定素材或系統;
- 經總部書面批准的本地改動;
- 加盟商自行加入的內容或未經批准的使用。
保障不宜籠統地排除「所有本地宣傳」。若總部批准了修改,應訂明批准涵蓋哪些權利審查,以及雙方仍各自承擔甚麼責任。加盟商亦應保存素材版本、批准電郵及使用紀錄。
三、訂明收到投訴後誰決策、誰付款
侵權指控不等於侵權已成立,但也不能置之不理。合約可約定收到通知後的轉交期限、指定聯絡人、證據保存責任,以及總部須作出初步回應的時限。相關期限應切合實際,並容許處理法院命令或其他緊急情況。
若總部主導抗辯,加盟商仍應有權獲知進度及取得與自身責任有關的文件。特別要限制總部未經加盟商同意,便達成要求加盟商承認責任、付款、停業或承擔持續義務的和解。
費用條款應具體列出合理律師費、專家費、獲批准的和解款項及法院判令款項如何承擔。另須釐清由誰先行支付,避免加盟商即使最終可追討,眼前仍無力應訴。若雙方利益出現衝突,也應預先商議另聘律師的程序與費用安排。
四、把替代方案與營運損失一起談妥
單有「總部負責處理」並不足夠。應要求總部在指控影響營運時,提供合法取得的替代素材、軟件或產品方案,並訂明完成期限、驗收方式及更換費用。
以指定收銀軟件被投訴為例,換一套系統可能同時涉及設備設定、資料遷移及員工重新培訓。合約應說明這些直接成本由誰支付,而不是只承諾提供新軟件。
若須暫停部分業務,還應約定受影響期間的固定加盟收費如何調整、宣傳物料撤換成本如何處理,以及爭議長期未能排除時可採取甚麼安排。營業損失是否獲補償,須與整份合約的責任上限及損失排除條款一併核對,不能只看單一保證。
**實用重點:**簽約前,以「收到一封侵權律師信」作情境演練,要求總部逐步說明通知、抗辯、付款及替代營運程序,再由香港律師把談妥安排落實於合約。清楚的應對責任,比一句「品牌有保障」更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