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商標授權指南:簽約前核實品牌在港使用權與授權鏈
海外品牌知名,不代表加盟商已取得在香港使用商標的權利。付款前應查核註冊紀錄、轉授權資格及使用範圍,並訂明遇上侵權爭議時的處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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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加盟權,核心之一是可以合法使用品牌名稱及標誌,但一份加盟合約未必足以證明授權完整。對香港加盟社群而言,簽約前應先回答三個問題:商標屬於誰、對方憑甚麼授權,以及你的店舖究竟可以怎樣使用。
一、先分清加盟合約與商標權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的強制加盟披露制度、加盟登記制度或法定加盟操守守則。雙方權利主要依據合約及一般法律,包括普通法合約原則、《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以及涉及品牌權利的《商標條例》(第559章)。不能假設總部依法必須主動交出整套商標盡職審查資料。
《商標條例》保障香港註冊商標擁有人的專有權利;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可能構成侵權。海外註冊並不自動等於香港註冊,而公司註冊證明或商業登記證,也不是商標權證明。
未註冊標誌亦可能受普通法假冒訴訟保障。因此,「查不到相同註冊」不等於使用必定安全;有疑問時,應請香港知識產權律師評估。
二、查核註冊紀錄,而非只看證書
付款前,要求總部提供擬授權商標的清單,逐項列明名稱、圖樣、註冊編號、擁有人、涵蓋貨品或服務,以及現時狀態。再透過知識產權署的商標檢索資料核對,不宜只接受招商簡報上的「全球註冊」字眼。
核對時特別留意:
- **版本是否一致:**英文名稱、中文譯名及圖像標誌可能是不同商標;海外標誌的保障未必涵蓋香港使用的中文名稱。
- **業務是否涵蓋:**商標按貨品或服務取得保障。餐廳服務與包裝食品的範圍不宜直接當作相同,須查看具體描述。
- **狀態是否有效:**已提交申請不等於已獲註冊;亦應核查續期及任何影響權利的紀錄。
檢索不應限於完全相同的字樣,還要考慮相似名稱及圖樣。若重要商標仍在申請中,應先評估風險,再決定是否把取得所需權利列為付款或正式使用品牌的條件。
三、沿着授權鏈查到真正權利人
與你簽約的公司,可能只是香港代理、區域總加盟商或品牌集團內另一家公司。名稱相近、董事相同或聲稱「同屬集團」,都不能代替有效授權。
若簽約方不是商標擁有人,應要求查看足以證明授權鏈的文件,確認上層授權容許它在香港向加盟商轉授權。涉及保密內容,可要求提供經適當遮蓋的文件,或由律師核實相關條款;但地域、期限及轉授權資格不應含糊帶過。
尤其要比較上層授權與你的加盟年期。若總部的授權較早屆滿,應要求訂明續期證明、通知責任,以及失去授權時你可採取的措施。不要只接受「屆時一定會續」的保證。
四、把實際使用方式寫入附件
「准許使用品牌」過於籠統。合約附件應列出獲授權的商標版本,並涵蓋店面招牌、餐單、包裝、員工制服、網站、外賣平台、社交媒體及通訊程式帳戶等實際用途。
同時釐清可否使用中文譯名、調整標誌尺寸或配色,以及製作本地宣傳內容所需的審批程序。這些安排既保護品牌一致性,也讓加盟商知道哪些日常使用已獲批准,避免開店後逐項補批。
香港設有商標特許詳情的註冊程序,可透過表格T11向商標註冊處申請或通知註冊特許。這不是加盟登記,也不應與商標本身的註冊混為一談。應請律師評估辦理的法律效果,並在合約列明由誰提交、配合簽署及負擔費用。
五、預先安排商標受挑戰時的保障
即使完成查核,仍須處理第三方投訴或授權中斷的可能。要求總部就其授權資格作明確陳述,並訂明收到侵權指控後的通知、法律支援及處理程序。
若必須暫停使用標誌或更換招牌,應釐清由誰決策及承擔合理成本,包括包裝重印、平台圖片更換與法律開支。若最終不能合法使用核心品牌,亦應明訂加盟商可否暫停相關付款、終止合作或要求退回約定款項;這些不應被視為自動存在的權利。
**實用重點:**付款前備妥商標清單、香港檢索紀錄、完整授權鏈及使用範圍附件。只有品牌名氣、沒有可核實的使用權,不足以支持開店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