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指定採購指南:簽約前釐清供貨價格、缺貨安排與替代採購權
指定採購有助維持品牌品質,但也可能令加盟店承受加價及斷貨風險。簽約前應核實供應條件,並把替代採購、驗貨及缺貨補救安排寫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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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香港加盟品牌,除了加盟費,還要問清楚日後向誰買貨。原料、包裝及清潔用品若只能向指定供應商採購,價格與供貨能力便會直接影響日常經營。在加盟社群中,統一品質與保障加盟商並不衝突;關鍵是簽約前把採購限制及相應責任一起訂明。
一、先分清「指定規格」與「指定供應商」
知識產權署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實務指南》指出,典型加盟協議應包含產品或服務品質規定、標準及保障。可是,要求產品達到品牌標準,不一定等於所有用品都必須向總部購買。
要求品牌提供完整採購清單,將用品分成三類:必須向總部購買、必須向認可供應商購買,以及只須符合規格而可自行採購。對每一類,確認限制是否涵蓋替代型號、季節用品及本地採購品。
尤其要核實實際賣方是誰。若加盟合約由品牌總部簽署,貨物卻由另一家公司出售,總部未必就是承擔供貨責任的一方。應取得供應合約、訂貨條款及供應商資料,確認發票、收款、交貨和售後責任能夠對應,不能只憑「都是同一集團」便放心付款。
二、用完整訂貨條件評估成本
單看報價表,容易低估指定採購的負擔。簽約前應索取現行價目表、過往調價紀錄、最低訂購量、運費、付款期限,以及貨物送達時的最低剩餘保質期。歷史資料只能協助評估,不能當作未來價格保證。
把一個正常訂貨周期列成試算表,逐項加入:
- 每款貨品的最低訂量,以及能否混合不同款式湊單。
- 運輸、冷鏈、倉存及適用的進口處理成本。
- 預付款與實際收貨之間的資金佔用。
- 短保質期、破損及滯銷帶來的預期損耗。
再要求品牌解釋調價機制:由誰決定、提前多久通知,以及已確認訂單是否沿用原價。若供應商可以隨時加價,加盟商卻不能取消未出貨訂單或另覓來源,成本風險便會集中在店舖一方。可爭取價格明顯變動時的協商程序,但不要把「總部會照顧加盟商」當成可執行的價格保障。
三、把缺貨與不合格貨品的處理寫清楚
供應商表示「一般都有貨」,並不足以支持店舖營運。要求對方說明訂單何時算獲接納、交貨期如何計算,以及部分交貨、延遲交貨和停產時如何通知。
替代採購權應有可以操作的程序,而不是一句「須經總部批准」。例如可商議:指定貨品未能在約定時間供應時,加盟商可提交符合規格的替代品;總部須在約定期限內回覆,並列明測試要求及拒絕理由。任何臨時採購安排均應留下書面紀錄,不宜自行推定總部沒有回覆就是同意。
驗貨條款也須兼顧實際情況。數量不足或外箱損壞,可在收貨時記錄;隱藏品質問題則未必即時發現。應分別訂明通知方式、相片或批次證據、退換貨安排,以及退款或補貨期限。若涉及安全問題,還要確認誰負責通知、隔離貨品及協調回收。
最後,把供貨責任與營運要求接起來:因指定貨品斷供而暫停售賣某款產品,是否會被視為違反餐單或品質規定?有關豁免和補救須明文約定,不能假設缺貨便自動免責。
四、了解香港法律底線,再爭取合約保障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法例,亦沒有一般性的加盟註冊制度、法定加盟披露文件要求或強制加盟操守守則。因此,不應假設品牌依法必須主動交出所有供應價格及採購限制;應在付款前自行索取,並把關鍵承諾納入正式文件。
指定採購安排主要受一般合約法及相關法例規管。《售賣貨品條例》(第26章)在適用情況下,就貨品與說明相符、品質及用途適合性等訂有隱含條款;任何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的效力,亦須按《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等適用規則判斷,不能只看供應商印在訂單上的文字。
《競爭條例》(第619章)也可能適用,但指定採購並非一律違法,亦不會因為寫入加盟合約就必然合法。須視乎安排的目的、效果及市場情況分析。若對限制有疑問,應交由熟悉香港商業及競爭法的律師審閱,而非自行拒絕履約。
實際下一步:簽約前,把採購清單、完整報價、供貨條款及替代採購程序放在一起核對。只有購貨義務,卻沒有交貨、品質和缺貨補救承諾,便應先談妥保障,再決定是否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