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存貨退場指南:簽約前訂明回購、清貨與銷毀安排
加盟合約到期,未售出的品牌貨品不一定可以繼續出售。簽約前應釐清存貨回購、限期清貨及銷毀安排,避免已付款的貨品變成離場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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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加盟權時,首批貨品往往被視為開業投資,較少人追問:合作結束後,剩貨由誰接手?在加盟社群中,品牌需要維護品質及形象,加盟商則需要收回存貨資金。兩者並非必然衝突,但必須在簽約前把回購、清貨及處置程序寫清楚,而不是到離場時才商量。
一、先分清貨品擁有權與出售權
貨品已付款,不代表加盟結束後仍可照常以品牌加盟店名義出售。貨品所有權、商標使用許可、銷售渠道及加盟資格,是不同問題。例如,你可能擁有一批包裝食品,但店面招牌及品牌網店的使用權已經終止;若清貨需要重新包裝或使用宣傳圖片,也可能涉及額外授權。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法例,亦沒有一般適用於加盟的法定售前披露制度、加盟登記要求或強制行為守則。品牌不會單因加盟關係結束,就自動負有回購全部存貨的法定責任。
相關權利主要取決於合約及一般法律。普通法合約原則處理履約責任;《貨品售賣條例》涉及貨品買賣、所有權轉移及適用的隱含條款;《商標條例》及《版權條例》則可能影響清貨時使用品牌標識和宣傳素材的方式。不能簡單假定售賣所有剩貨必然侵權,也不能假定買下貨品便取得所有品牌使用權,應按貨品來源、狀態及銷售方式交由律師評估。
簽約前先建立存貨分類表:分開品牌製成品、原材料、印有標誌的包裝及一般耗材,並註明哪些已購入、哪些屬寄售、哪些受保留所有權條款約束。只有先確認誰擁有甚麼,才能談退場處置。
二、把回購承諾寫成可計算的條款
「品牌可酌情協助處理餘貨」並不是明確的回購承諾。應要求合約列明回購是否強制、由哪個法律實體付款,以及哪些貨品符合資格。若實際供貨商是另一家公司,品牌的口頭承諾尤其不能代替供貨商的書面責任。
回購附件至少應回答以下問題:
- **適用情況:**正常到期、不續約、品牌停止供貨及不同原因的提前終止,是否採用相同安排?
- **貨品資格:**是否只接收未開封、包裝完整、指定批次及仍有足夠保質期的貨品?季節貨、停產貨及促銷贈品如何處理?
- **計價方法:**按原購入價、扣除已收折扣後的成本,還是另定折讓價?運費及驗貨費由誰負擔?
- **付款程序:**何時點算、驗收及付款?能否抵銷其他欠款?有爭議的部分是否影響無爭議款項支付?
不要只看回購比例,還要檢查拒收條件。例如,若品牌可以隨時更改包裝,再以「舊包裝不合規格」拒收,回購保障便可能落空。可爭取以訂貨當日獲批准的規格為基準,並列明因品牌改版而產生的存貨怎樣處理。
三、清貨期必須附帶實際可用的權限
若品牌不接受回購,限期清貨可能是另一方案,但「容許清貨」本身並不足夠。合約應同時界定准售貨品、期限、地點、渠道,以及清貨期間可使用哪些品牌標識和宣傳素材,避免一邊准許出售,一邊撤走完成交易所需的權限。
例如,原有店舖租約已結束,只准在原址清貨便沒有實際作用。若擬改由另一獲批准門店代售,應先確認安排不會違反渠道限制,並列明交貨、收款及未售貨品退回的責任。品牌會員系統或銷售系統將被停用的,也要預先安排獨立的銷售及退款紀錄。
清貨附件應進一步訂明:
- 可出售的存貨清單,以及是否禁止補購新貨;
- 清貨銷售是否仍須支付權利金及如何申報;
- 誰處理退貨、保養、投訴及產品回收;
- 清貨期完結後,未售餘貨如何接續處理。
對已過期、不安全或依法不得出售的產品,合約不能以清貨許可取代法律要求。清貨亦不應令消費者誤以為門店仍具有完整加盟資格;可要求品牌預先批准適當的對外說明。
四、銷毀成本與最後訂貨要一起管理
印有品牌標誌的包裝、不能退回的原料及不獲批准清貨的產品,都可能帶來運輸、倉存及銷毀費用。簽約時應列明誰有權決定處置方式、誰選擇服務商,以及費用需要甚麼證明,避免由一方單方面指定昂貴方案,再向另一方全數追收。
如須銷毀,可約定點算紀錄、照片或服務商證明,並明確區分必須銷毀、可以去除標識及可以轉作一般用途的物品。涉及受規管廢物或特殊產品時,仍須遵守適用的處置要求,不能只按品牌指示辦理。
真正有效的保障,也包括避免在臨近結束時累積新貨。可協商在已發出不續約或終止通知後,調整最低訂量、自動補貨及季節採購安排;若品牌仍要求訂貨,應同步確認新增貨品的回購待遇。這不是讓加盟商任意停止履約,而是把最後階段的供應需要與存貨風險合理分配。
**實用重點:**簽約前要求品牌提供一份存貨退場附件,逐類寫明「誰接收、按甚麼價格、何時付款、不能出售時誰處置」。再以一批未開封貨、一批短期到期貨及一批舊包裝貨測試條款;任何一批仍沒有明確去向,都值得在付款前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