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人手安排指南:簽約前釐清僱主身分與用人成本
總部代招聘、派店長或提供出糧系統,不代表總部承擔僱主責任。買加盟前,應核實誰聘用員工、誰負責法定權益,以及人手預算是否足以支持品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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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加盟時,品牌可能承諾協助招聘、培訓及安排店長,令準加盟商以為人手問題已有保障。但「有人協助管理」與「有人承擔僱主責任」是兩回事。在香港加盟社群中,簽約前應把招聘承諾拆成僱用關係、管理權限及實際成本,避免開業後才發現用人責任全部落在自己身上。
一、先確認誰是僱主,不只看誰出糧
要求總部逐一說明店長、全職員工、兼職及臨時替工的聘用方式:由加盟公司直接聘請、由總部派駐,還是透過另一間公司提供服務?不同安排不宜只用一句「總部包人手」概括。
簽約前應索取僱傭合約範本、派駐或人手服務協議,並核對以下資料:
- 簽約身分: 僱傭合約列出的僱主名稱,是否與實際經營安排一致?
- 管理權限: 誰決定招聘、排班、薪酬、休假、紀律及解僱?
- 付款責任: 誰支付工資、處理強積金及安排僱員補償保險?
- 紀錄保管: 誰保存工時、薪酬及假期紀錄,加盟商能否取得副本?
總部代辦出糧或提供排班系統,並不會單憑這項服務便成為僱主;反過來,合約寫上「外判人員」,也不能單憑名稱排除僱傭關係。判斷須考慮實際安排。若員工由總部招聘,卻長期由加盟商直接指揮,應先請香港律師審視責任,而非只依賴品牌的解釋。
二、分清加盟合約與法定僱主責任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定加盟披露文件、加盟登記制度或強制加盟守則。加盟合作主要受合約及普通法原則規管,涉及招募加盟商時的失實陳述,亦可能適用《失實陳述條例》。這不代表加盟店可以自行約定不遵守勞工法例。
涉及用人安排,應特別核對以下一般法例:
- 《僱傭條例》: 規管工資支付、假期及終止僱傭等事項;個別權益須按適用條件判斷,不能假設兼職員工一概不受保障。
- 《最低工資條例》: 適用僱員的薪酬安排須符合現行法定最低工資要求,不能只看招聘廣告上的月薪。
- 《僱員補償條例》: 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包括全職及兼職僱員。一般店舖公眾責任保險不能取代這項保障。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須按適用資格、期限及豁免規定,處理登記及供款。
總部與加盟商可協商服務及費用如何分配,但內部安排不能削減僱員依法享有的權益。即使總部承諾代辦所有人事手續,加盟商仍應核實申報、供款及保險是否實際完成。
三、以營業要求倒推人手成本
品牌提供的人工預算,未必包含維持指定營業時間所需的全部成本。評估時,應要求總部列明每天開店、繁忙時段、收店及清潔所需的人數與工時,再與自己的排班表對照。
不要只以「每名員工月薪乘以人數」估算。預算還應包括適用的僱主強積金供款、僱員補償保險、招聘費、培訓時間、替更安排,以及按合約或法例須支付的假期及其他款項。總部若收取派駐店長費或人事管理費,也應分項列出,避免與工資重複計算。
尤其要檢查預算是否假設店主每天免費當值。若你另有工作,或未具備獨立管理店舖的能力,便應另計聘請店長的成本,而不是把自己的長期勞動視作零成本。
建議至少測試三種情況:正常編制、關鍵員工突然離職,以及招聘較預期困難。逐項確認誰可補位、需要多久及增加多少開支。如果品牌要求延長營業時間,亦應先估算新增工時,不能只依賴「生意增加便能抵銷」的說法。
四、把招聘支援寫成可核實的服務
「協助招聘」可能只是提供招聘廣告範本,也可能包含篩選履歷及面試,兩者價值不同。加盟合約或服務附件應清楚列明總部的工作範圍、交付時間、收費及未能提供服務時的處理方法。
如由總部派駐店長,應訂明派駐期、資格要求、請假及離職時的替補安排。也要確認店長可否自行批准加薪、聘人或解僱,以及加盟商如何取得排班、工時及薪酬資料。不要讓品牌掌握全部人事資訊,卻要求加盟商獨自承擔付款及合規責任。
涉及加盟終止或派駐服務結束,不能只寫「人手自行處理」。應先釐清僱傭關係是否繼續、誰安排交接,以及適用的通知、未付工資和其他僱傭款項由誰處理。員工轉到另一公司工作,亦不宜假設可以靠總部通知便自動完成。
實用重點: 付款前,先備妥僱主身分表、完整排班成本表及招聘支援附件,再交由熟悉香港僱傭法的律師核對。買加盟可以借助品牌支援,但不能把「總部會幫手」當作責任已經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