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商標授權前必做的權屬與使用範圍核查
店舖一直使用的品牌,不代表公司已具備完整的加盟授權權利。開放加盟前,先核實商標權屬、香港註冊範圍及使用限制,為加盟社群建立清晰的品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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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做得好,未必代表品牌已準備好交由加盟商使用。中文店名可能由創辦人持有,標誌可能由外判設計師製作,網店又可能使用另一個名稱。香港企業建立加盟社群前,應先完成商標授權核查,確保自己有權授權,也讓加盟商清楚知道可以如何使用品牌。
一、先查清楚:品牌究竟屬於誰?
不要只看招牌或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商業登記與商標註冊是不同制度;獲准使用公司名稱,不等於已取得該名稱的商標專有權。
先建立一份品牌資產清單,列出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圖像標誌,以及實際用於產品、包裝和網上宣傳的組合。每項記錄應包括:
- 實際使用的版本及首次使用紀錄。
- 註冊或申請編號、所涉地區及目前狀態。
- 登記擁有人、續期安排及相關證明文件。
- 現有授權、轉讓、抵押或爭議情況。
特別核對商標擁有人是否就是簽署加盟協議的公司。若商標由創辦人或另一間集團公司持有,簽約公司應先取得適當授權,並確認是否可以再授權加盟商使用。集團內部的口頭共識,不能代替清晰的權利文件。
標誌設計亦可能涉及版權。曾支付設計費,不應直接理解為已取得全部版權;應檢查委託條款及書面轉讓文件,避免商標已申請,卻仍有設計權屬缺口。
二、核對香港保護範圍,而非只看註冊證
香港商標註冊主要受《商標條例》(第559章)規管,由知識產權署商標註冊處處理。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在內地或其他地方註冊,並不等於已在香港取得註冊保護。
查冊時,除了確認自己的申請或註冊狀態,也應檢視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標。搜尋不能只限於完全相同的店名;近似字形、讀音、翻譯及圖像,都可能需要專業評估。
再把現有註冊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與加盟店將提供的項目逐一比較。例如,餐飲服務與以品牌出售包裝食品,可能涉及不同的保護需要。不能只憑一個類別編號,就判斷所有品牌活動均已涵蓋。
仍在申請的商標,不應對外描述為已註冊。 若核心品牌尚未完成註冊,應先評估被反對、被拒絕或需要改名的風險,再決定是否開始招募。未註冊標誌在適當情況下可能透過普通法的假冒訴訟獲得保障,但舉證要求與註冊商標侵權不同,不能視為同等替代方案。
三、把授權範圍寫進加盟協議
權屬確認後,下一步不是簡單寫上「可使用品牌」,而是將授權範圍具體化。建議在協議附件列明獲准使用的商標版本、相關編號,以及可使用的貨品或服務。
同時處理以下問題:
- 使用渠道: 是否涵蓋店舖招牌、外賣平台、社交媒體、網店及包裝?
- 地域與獨家性: 授權是否限於指定地址?網上銷售與區域保障如何配合?商標使用權不等於自動取得區域獨家權。
- 修改與審批: 加盟商可否加入地區名稱、更改顏色,或自行製作宣傳素材?由誰批准?
- 再授權: 加盟商可否交由關聯公司或其他經營者使用品牌?
- 維護與侵權: 誰負責續期、監察侵權、收集證據及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亦應預先約定退出安排,包括停止使用品牌的時間、招牌拆除、剩餘包裝處理,以及網域名稱和社交媒體帳戶的移交程序。帳戶由加盟商建立,並不代表總部必然可以直接取回;應在開店前釐清登記人、管理權限及平台規則。
四、分清香港加盟規則與商標責任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一般性的加盟法定披露、加盟登記或強制冷靜期制度。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下的直營店資格、備案及簽約前披露要求,不能直接套用於純香港加盟安排;涉及內地拓展時,則須另行評估。
沒有專項制度,不代表品牌授權不受規管。加盟協議受普通法合約原則及《失實陳述條例》等適用法例約束;商標與設計素材則可能涉及《商標條例》及《版權條例》。香港亦有《競爭條例》,不能因協議涉及品牌授權,就假設所有地域或銷售限制均合法。
因此,招募時關於「香港註冊品牌」「獨家使用」或「完整品牌權利」的說法,必須與文件一致。對未完成的轉讓、待批申請或現有爭議,應請香港律師評估其對授權的影響,不宜以收取加盟費後再補文件的方式處理。
實用總結: 招募前先備妥品牌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及授權範圍附件。只要仍有一項核心品牌無法確認「誰擁有、誰可授權、可如何使用」,便應先補好缺口,再讓加盟社群投入招牌、裝修及宣傳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