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訂明續約資格、期限與收費
加盟合約到期,不代表合作必然延續。香港品牌應在招募前訂清續約資格、申請期限、審批程序及收費,讓加盟社群能提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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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經營穩定,並不代表合約到期便會自動續約。對準備開放加盟的香港企業而言,續約安排會影響加盟商是否願意投入人手、簽訂租約及維持長期服務。與其臨近到期才商議,不如在首份加盟協議內建立一套有期限、有準則、可核對的續約程序,讓加盟社群對下一階段合作有合理預期。
一、先分清續約權與重新申請
「可優先續約」看似友善,卻未必說明加盟商實際享有甚麼權利。品牌應先決定採用哪種安排,再由香港律師把商業意圖寫成條款:
- **符合條件即可續約:**加盟商在指定期限提出申請,並滿足列明條件後,可按約定方式延續合作。
- **到期重新審批:**總部會重新評估申請,但不保證批准。合約應交代評估項目及回覆程序。
- **雙方另議新約:**原有合作不會自動延續,新期限、費用及責任須重新取得共識。
不要一方面在招募時承諾「做得好便一直經營」,另一方面在合約保留毫無準則的拒絕權。這會令申請人難以評估投入,也容易造成對承諾內容的爭議。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特許經營專項的法定披露、備案或強制冷靜期制度。續約主要取決於合約,並受普通法合約原則及《失實陳述條例》等適用法律規管;香港並無一般法定權利保證加盟商獲得續約。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披露要求,不能直接當作香港本地加盟的規則。
二、把續約資格變成可核對的條件
「表現良好」或「令總部滿意」不足以指導實際審批。較可行的做法,是逐項列明條件、證明文件、評估期間,以及由誰確認結果。
例如,款項方面可核對有否逾期未付費用,但要另行處理雙方正在真誠爭議的款項;營運方面可參考已記錄的檢查結果、整改完成情況及必要牌照是否有效;人員方面則可確認店長是否完成指定培訓。這些都是可考慮的合約設計,並非香港法律統一訂下的續約門檻。
總部亦應區分重大違約、反覆出現的問題,以及已完成整改的一次性缺失。對可以補救的問題,訂明通知方式、補救期限和覆核程序,避免加盟商到期前才首次得知舊問題會阻止續約。
如果總部打算把新標準納入續約條件,應清楚交代適用版本及通知安排,而非在審批途中突然加碼。加盟協議涉及的商標使用須符合《商標條例》;涉及採購、價格或其他競爭限制的條件,亦須按《競爭條例》評估,不能因雙方簽名便視為當然合法。
三、把申請時間與租約、審批連起來
續約程序不能只寫「到期前提出申請」。企業應從合約到期日倒推,設定一條雙方都能履行的時間線:總部發出提醒、加盟商提交申請、補交資料、完成檢查、處理整改,以及發出書面決定。
每個節點都要說明由誰負責,以及錯過期限的後果。總部的提醒是額外協助,還是啟動申請期限的必要通知?加盟商交齊文件後,總部何時須回覆?文件不足時,審批期限是否暫停?這些細節比單純寫一個申請日期更實用。
尤其要核對店舖租約。加盟商可能需要先向業主承諾續租,才收到總部的加盟續約決定。可考慮提供附條件批准,但必須列明尚待完成的事項、有效期限,以及未能取得租約時的處理方式,避免將初步意向誤當最終承諾。
另須處理「已到期、未簽新約」的空檔。若雙方同意短期延續,應書面列明期限、費用及商標授權是否延續,並交代這是否構成正式續約。不要單靠繼續收取管理費或口頭表示「照常營業」維持不明確的關係。
四、讓續約費與新合約內容提早明朗
续約不一定要收費,也不應把首次加盟費不加解釋地再收一次。若設續約費,應交代金額或計算方法、支付時間、涵蓋事項,以及申請不獲批准或附帶條件未能達成時,款項如何處理。
可把費用分成申請處理、重新培訓及續期授權等項目,但應避免與持續管理費重複收取而沒有說明。若金額留待日後決定,至少訂出調整方法及通知程序,讓加盟商能評估下一期合作的總成本。
「須簽署總部當時版本的合約」亦值得仔細處理。新版可能改變管理費、支援內容或其他重要權利。總部宜預先提供完整文本及主要改動對照,給予合理時間讓加盟商尋求獨立法律及財務意見;這是良好管理做法,不是香港法定的特許經營披露期限。
**實用重點:**招募前先製作一頁續約條件表,列出資格、文件、申請與回覆期限、費用及決策責任人,再交由律師與加盟協議逐項核對。清晰的續約制度,應讓雙方在投入下一期資源前,知道合作能否延續及按甚麼條件延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