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業務特許經營化

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管理廣告基金與推廣費

向加盟商收取推廣費前,應先訂明資金用途、審批權及報告方式。本指南協助香港品牌建立可核對的廣告基金制度,減少共同推廣引起的爭議。

發佈於

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管理廣告基金與推廣費

直營店做推廣,通常由老闆決定預算;開放加盟後,每筆共同推廣開支卻涉及不同經營者的利益。廣告基金不是總部可自由運用的收入,也不應被包裝成生意保證。要建立互信的加盟社群,品牌應在收費前清楚界定:誰付錢、錢用在哪裏、由誰批准,以及加盟商如何查核。

一、先分清共同推廣與個別店舖開支

不要只在加盟協議寫上「加盟商須繳付廣告費」。先把推廣工作分成三類:全品牌宣傳、地區聯合活動,以及個別店舖促銷,再決定各自由誰承擔。

全品牌宣傳可包括品牌攝影、網站內容及共同廣告素材;地區活動可能只惠及指定參與店舖;開業派傳單或店內陳列則可由個別加盟商負責。分類並無唯一答案,重要的是收費前說清楚,而非付款後才由總部解釋。

建立一張用途清單,列明:

  • **可支付項目:**媒體投放、製作費、活動場地及成效分析等。
  • **須額外批准項目:**總部人員工時、關聯公司服務費,以及超出預算的活動。
  • **不可支付項目:**與消費者推廣無關的總部支出,例如招募新加盟商的招商廣告。

若直營店也受惠,應訂明其分攤方式。不能一方面要求加盟商共同出資,另一方面默認直營店毋須承擔任何成本。共同推廣亦不等於每店獲得完全相同的曝光,分配原則應預先交代。

二、把計費、調整及結餘安排寫入協議

推廣費可以是定額、按營業額計算,或兩者組合。選擇方式時,重點不只是費率高低,而是加盟商能否自行核對賬單。

若按營業額計算,須界定退款、折扣、外賣平台佣金、禮券銷售與兌換如何處理,避免同一交易重複計費。另須列明報數日期、付款期限、更正程序,以及總部查核相關紀錄的範圍。

協議亦應回答以下問題:

  • 調整費率需要甚麼條件、通知期及同意程序?
  • 臨時大型活動能否另行徵費?加盟商可否選擇不參加?
  • 年度結餘會否滾存?不足之數由誰承擔?
  • 加盟商離開或基金停止運作時,已繳款項如何處理?

避免只寫「總部保留最終決定權」。管理彈性應有界線,例如訂明預算內調配權限,超出範圍則須重新批准。招商時亦不要承諾推廣費必然帶來指定營業額或回本期。

三、建立可追溯的審批與報告制度

最低限度應設獨立會計分類,讓基金收支與一般營運費用分開識別;如採用獨立銀行賬戶,也要說明管理方式。獨立記賬或開戶本身不會自動建立信託,若要作出資金保障承諾,應先讓律師確認法律安排。

每項活動應保留預算、報價、批准紀錄、發票及投放證明。由總部或其關聯公司提供服務時,須披露關係、收費基礎及審批人,避免同一人同時提出開支、批核付款及確認完成。

向加盟商提供的定期報告,至少應包括期初結餘、應收與實收款項、分類支出、已承諾但未付款項,以及期末結餘。成效則可按活動列出查詢、優惠兌換或到店轉化,但要交代資料來源及限制,不能把曝光次數當作銷售增長。

可設加盟商諮詢小組收集意見,但須分清「諮詢」與「批准」權。另訂查閱憑證、提出異議及回覆的程序;若承諾外部審核,應寫明頻率、範圍與費用承擔。

四、按香港法律校準推廣安排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一般商業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普遍適用的加盟備案制度、法定加盟披露期或強制加盟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披露要求,不可直接套用於純香港加盟安排。

不過,沒有專項規管不代表廣告基金不受法律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受普通法合約原則及適用法例規管,包括《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招商時對基金用途、總部投入及推廣支援的陳述,應與協議及實際做法一致。

共同推廣亦須留意《競爭條例》(第619章)。不要假設維持品牌一致性便可強制加盟商採用固定或最低轉售價格;涉及統一售價、折扣限制或分享未來定價資料的安排,應先取得競爭法意見。

面向消費者的優惠廣告須留意《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適用規定;若活動收集顧客資料或用作直接促銷,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不能因屬同一品牌便假定各店可任意共享名單。

**實用總結:**收取第一筆推廣費前,先完成用途清單、計費規則、審批流程及收支報告範本,再由香港律師核對協議。讓加盟商看得懂、核對得到,比一句「總部統一推廣」更能建立信任。

資料來源

免費指南

獲取特許經營您的業務的免費指南

請輸入您的資料,我們會將指南電郵給您。您也可以立即下載。

我們使用您的資料來發送指南,並了解您對特許經營社群的興趣。您可以隨時取消訂閱。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