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盟保險指南:簽約前核實投保責任、保障缺口與自付額
品牌表示「已有保險」,不代表加盟店自動受保。簽約前應核實受保公司、法定要求、合約責任及停業保障,將保費以外的風險納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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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香港加盟權時,保險往往被當作開業前才處理的雜項。然而,顧客受傷、設備損毀或店舖停業,都可能令加盟商承擔超出預算的支出。對加盟社群而言,重要的不是品牌有沒有一張保單,而是你的經營公司、店址及實際活動是否受保,以及事故發生後由誰承擔未獲賠償的部分。
一、先分清法定投保與合約要求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的加盟登記、強制簽約前披露制度或法定加盟守則。加盟雙方的保險安排主要取決於合約,但仍須遵守適用的一般法律,包括普通法合約原則及《失實陳述條例》。品牌聲稱「保障全部風險」,不能代替核實保單。
如加盟商聘用僱員,《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僱主須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承保其依法就僱員工作受傷所負的責任;全職及兼職僱員均不能忽略。若業務涉及使用車輛,亦須核實《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適用要求。
公眾責任、財產及營業中斷保險,則不應一概稱為所有店舖必須購買的法定保險。租約、加盟合約或個別牌照條件可能另有要求。《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涉及佔用人對訪客等的責任,但本身並非普遍強制店舖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的規定。
先建立清單,把每項保險標示為「法律要求」、「合約要求」或「按風險建議」,再請律師及持牌保險中介人核對。
二、不要只收投保證明,要查實際受保範圍
品牌總部的保單可能只涵蓋直營店,亦可能只保障品牌本身。即使加盟商被列為附加受保人,保障也可能限於特定責任,並不等同擁有完整的店舖保險。
付款前,應索取保單附表、完整條款及批單;如仍未投保,則要求提供具體報價及擬議保障內容。重點核對:
- **受保身分:**是否列明實際經營公司的法定名稱,而非只有品牌名稱?
- **營業活動:**堂食、外賣、送貨、網售或上門服務是否符合申報內容?
- **財物權益:**裝修、租用設備、存貨及由品牌提供的器材,分別由誰投保?
- **限額安排:**是每宗事故限額,還是全年累計限額?多間店是否共用?
- **除外責任:**水浸、設備故障、食品污染或網絡事故,有哪些不受保或須另加保障?
假如多間加盟店共用一份保單,另一間店的大額索償可能消耗共同限額。應要求品牌說明限額耗盡後的安排,以及續保、取消或縮減保障時如何通知加盟商。
三、把保費、自付額及停業缺口納入成本
比較加盟品牌時,不宜只看每年保費。應把自付額、除外項目的潛在損失,以及投保所需的保安或消防改善費用,一併放進資金預算。
營業中斷保險尤其容易被誤解。很多保單須先發生承保的財物損毀,才會啟動相關保障;營業額下跌、附近工程影響人流,或供應商未能交貨,未必符合索償條件。保障期間亦不一定足以涵蓋重新裝修、補購設備及恢復客源所需時間。
可用一個情境測試報價:店舖因漏水損壞設備而停業,租金、薪酬及合約下的固定收費仍然到期。請中介人逐項解釋哪些可賠、如何計算、須等候多久,以及哪些款項要自行承擔。
索償亦可能需要時間。即使預期能獲賠償,仍須保留支付自付額、緊急維修及持續開支的流動資金,不應把未批核的賠款當作可立即使用的現金。
四、將投保與索償責任寫進加盟合約
合約要求加盟商「購買足夠保險」,卻沒有列明險種和限額,容易在開業前才出現額外成本。應以附表列明最低要求、負責投保的一方、付款方式、續保證明及變更程序。
若由品牌統一投保,應訂明費用如何分攤、有沒有行政費,以及加盟商可以取得甚麼文件。品牌若可單方面提高保障要求,宜加入合理通知期及費用協商機制。
同時要檢查彌償條款:加盟商向品牌承諾承擔的責任,可能比保單承保範圍更廣。不要假設簽下「一切損失均由加盟商負責」後,保險公司就會全部支付。應由律師檢視責任範圍,再由中介人確認相應保障。
最後,訂明事故通報、保留證據、通知保險公司及處理第三者索償的程序,並避免未經所需同意便承認責任或自行和解。品牌與加盟商之間的分工,也不能自行限制受傷顧客等第三者依法追討的權利。
**實用重點:**簽約前備妥一張表,逐項列出「誰投保、保甚麼、限額多少、自付多少、甚麼不保」。把空白位置查清,再決定加盟預算是否足以承受剩餘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