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餐飲加盟牌照指南:簽約前核實餐單、製作方式與持牌範圍
品牌授權不等於政府批准,商業登記也不等於食物業牌照。購買餐飲加盟權前,應逐項核對餐單、製作流程及售賣方式,確認品牌模式能在目標舖位合法落地。
發佈於

購買餐飲加盟權,不能只問「這間舖有沒有牌」。同一品牌的外賣店、堂食店與中央廚房,所需批准未必相同。對香港加盟社群的新成員而言,真正要核實的是:你準備售賣甚麼、在哪裏製作、如何供應,以及現有或擬申請的牌照是否涵蓋這套營運模式。
一、分清品牌授權、商業登記與營業牌照
加盟合約給予的是品牌及營運系統的使用權,並非政府發出的營業許可。總部說「已批准開店」,不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或其他主管機關已批准該處所經營。
香港沒有專門規管加盟的成文法,也沒有普遍適用的強制加盟披露文件、加盟登記制度或法定加盟操守守則。雙方權責主要受一般合約法規管;涉及失實陳述時,《失實陳述條例》亦可能適用。沒有加盟專法,不代表食物安全及發牌要求可以豁免。
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條例》辦理,但商業登記證不是食物業牌照。餐飲經營還須按實際活動遵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食物業規例》。公司成立文件、加盟證書及其他分店的牌照,都不能代替目標店舖所需的批准。
二、把餐單拆成可核查的營運活動
不要只向顧問提供「咖啡店」或「甜品店」這類名稱。應向總部取得完整餐單、製作流程、設備配置及銷售渠道,再按每項活動確認牌照或許可要求。
例如,食肆牌照與小食食肆牌照的適用範圍不同;小食食肆可進行的食物製作受限制。若店內製作食物主要供外賣,便應核實是否涉及食物製造廠牌照,而不是假設沒有座位便毋須領牌。售賣受限制食物,亦可能需要相關許可或牌照批註。
可先製作一張核對表,逐項記錄:
- **食品及來源:**由指定供應商送貨,還是在店內從原材料製作?
- **處理工序:**涉及烘焙、煎炸、翻熱、冷卻或生食處理嗎?
- **供應方式:**堂食、外賣、網上訂購,還是供應其他分店?
- **特殊活動:**是否供應酒類供人在處所內飲用,或售賣須另作核查的食物?
上述資料應交由合適的持牌顧問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實。不能僅憑品牌名稱、菜式名稱或其他分店的做法判斷合規。
三、核對實際舖位,而非照搬樣板店
要求總部提供可供核實的牌照資料、核准圖則、牌照條件及營運流程;若舖位已有牌照,還須核對持牌人、地址、有效狀態與附加限制。現有牌照不應被當作可以直接借用或自動轉移的資產。
安排實地檢查,確認廚房、食物室、貯存空間及座位布局是否與文件相符。現場多了一個製作區、改動了設備位置,或使用了未獲批准的範圍,都值得進一步查證。品牌裝修圖獲總部認可,不等於符合政府要求。
如涉及排氣、排水、消防或建築改動,應由相關專業人士評估,並核對租約及大廈限制。另一分店能使用明火或設置排煙管,並不能證明目標舖位也能做到。
盡職審查的成果應是一份書面差異清單:哪些活動已獲涵蓋、哪些須申請或修改、哪些仍未確認,以及各項補救工程由誰報價和承擔。
四、把「牌照相容性」寫進加盟合約
合約不宜只寫「加盟商自行負責所有牌照」。即使法定責任不能靠合約轉走,雙方仍可清楚分配資料提供、設計配合及整改費用的責任。
首先,列明總部必須提供的餐單、流程、設備規格及圖則,以及對資料準確性的承諾。其次,訂明若標準店型與本地批准要求不相容,總部是否須協助修改設計,加盟商能否暫停受影響項目,以及如何調整相關收費或業績要求。
尤其要處理開業後的餐單變更。總部要求加入新產品、改用新工序或擴展供應方式前,應先容許加盟商核實是否需要額外批准、工程或設備。合約可約定評估程序、費用分配及未獲批准前的替代安排,避免「統一餐單」變成必須冒險違規的壓力。
**實用重點:**付款前,先把餐單、製作流程、舖位圖則與牌照條件逐項對照。仍未確認的活動,應列作待解決事項並訂明責任,而不是把「其他分店一直這樣做」當作合法經營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