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開放加盟:如何核查商標權屬與訂明品牌使用範圍
開放加盟前,先確認品牌在香港的商標權屬、註冊範圍及使用權。本文整理核查清單與合約要點,避免加盟店投入裝修後才發現品牌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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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店已沿用多年的名稱,不代表總部可以放心授權其他人使用。把現有生意發展成加盟社群前,應先確認品牌在香港的權利基礎,再把可用標記、用途及限制寫進加盟協議,避免加盟商訂製招牌、包裝後才發現權屬或侵權問題。
一、先分清商業名稱與商標權
公司註冊、商業登記與商標註冊是不同制度。取得公司名稱或商業登記證,不等於取得該名稱的商標專有權,也不保證使用時不會侵犯他人的權利。網域名稱及社交平台帳戶已成功登記,同樣不能代替商標核查。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專為加盟而設的強制登記、統一簽約前披露制度或法定守則。內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備案及資格要求,不能直接套用於只在香港經營的加盟安排。
這不代表加盟合作不受法律約束。雙方權利義務受普通法合約原則等規範;商標註冊及侵權主要涉及《商標條例》(第559章),未註冊品牌亦可能涉及普通法假冒訴訟。招商失實陳述可能涉及《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合作限制亦須考慮《競爭條例》(第619章)。協會的會員守則並非全港適用的法定加盟守則。
二、建立可核對的商標清單
不要只保存一張標誌圖片。總部應為每個擬授權標記建立紀錄,包括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圖案及組合版本,並列明:
- 申請或註冊編號、司法管轄區及目前狀態;
- 登記擁有人、續期日期及內部負責人;
- 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以及加盟店實際用途;
- 任何授權、轉讓、爭議或使用限制的文件。
核查不能只搜尋完全相同的名稱,也應留意近似字樣、讀音和圖案,以及相關貨品或服務。分類號碼只是起點,真正要核對的是註冊所列的具體範圍。例如,餐飲服務的商標註冊,不應直接當成已全面涵蓋所有零售包裝食品。
在內地或其他地方取得註冊,不等於已在香港取得註冊保障。申請已提交也不等於已獲批准。遇到近似商標、異議或涵蓋範圍不清,應由香港商標專業人士評估;不要把初步搜尋結果說成「保證不侵權」。
三、確認總部真正有權授權
成熟店舖也可能出現權屬錯配:商標仍登記在創辦人個人名下,加盟協議卻由另一家公司簽署;又或商標屬關聯公司,總部只有口頭使用許可。公司之間有共同股東,並不代表商標權可以自動共用。
總部應把「誰擁有、誰獲准使用、誰有權授權加盟商」連成完整文件紀錄。如依賴上游授權,須確認地域包括香港、用途涵蓋擬開展業務,而且明確容許向加盟商授權。上游授權期限及終止條件,也應與擬提供的加盟期限一併檢查。
如發現缺口,先完成適當的轉讓或授權安排,再向加盟商承諾使用權。尚在申請中的商標,則應如實說明狀態,並預先約定申請受阻時的替代方案、審批程序及費用承擔,不能只要求加盟商自行承受改名成本。
四、把使用範圍寫成合約附件
加盟協議不宜只寫「加盟商可使用本品牌」。較實用的方法,是附上獲准使用的商標版本及用途表,逐項列明店面招牌、制服、包裝、外賣平台、網站及社交帳戶是否包含在內,以及適用店址、地域和期限。
同時訂明誰可批准改色、縮寫、加入地區名稱或與其他標誌並列;加盟商能否自行登記含品牌名稱的網域或帳戶;以及由誰保存帳戶控制權和使用紀錄。這些安排應在製作招牌及開設帳戶前確認,而非開業後才補辦。
總部亦應提供統一檔案及審批窗口,避免加盟店自行重畫標誌。若收到第三方侵權投訴,協議應交代通知對象、證據保存、對外回覆及法律費用處理原則;加盟商不宜擅自承認責任,總部亦不應保證任何情況下都能繼續使用原品牌。
**實務重點:**開放加盟前,先備妥商標清單、權屬及授權文件、品牌使用附件。三者互相吻合,才是可以交付給加盟商的品牌使用權,而不只是可以放上招牌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