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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盟續約指南:簽約前鎖定續期條件、費用與翻新責任

加盟合約寫有「可續約」,不代表期滿後一定能繼續經營。簽約前應查清續期權、申請期限、新合約條款及翻新成本,避免投入資金後才發現續約由品牌單方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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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盟續約指南:簽約前鎖定續期條件、費用與翻新責任

購買香港加盟權時,不少人只關心首個合約期是否足夠回本,卻忽略期滿後能否繼續經營。對特許經營社群而言,清晰的續約安排能讓雙方提早規劃投資與支援。首次簽約前,應把續期視為一項需要核實、議價及計算成本的權利,而不是品牌關係良好便自然享有的待遇。

一、分清「有權續約」與「可以申請」

「加盟商可申請續約」通常只表示你可以提出要求,不等於品牌必須批准。「雙方另行協議」亦表示續約仍待談判。較具確定性的安排,是合約訂明:加盟商符合列明條件並依時通知後,品牌須按約定方式續期。

審閱草稿時,逐項核對:

  • **續期期限及次數:**每次續期多久?只能續一次,還是可重複行使?
  • **申請程序:**通知須在甚麼期間送達?應寄往哪個地址?電郵是否有效?
  • **資格條件:**是否要求沒有欠款、達到業績要求或完成培訓?
  • **品牌回覆:**品牌須何時確認申請完整,以及批准或拒絕?

留意「品牌滿意」「符合當時所有要求」等寬泛字眼。應爭取使用可核實標準,並訂明輕微違規的補救期,避免已糾正的行政疏漏仍被用作拒絕續約的理由。品牌沒有回覆,也不應自行當作已獲批准;須在合約寫清逾期回覆的處理方法。

二、香港沒有專門的法定加盟續約權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也沒有普遍適用的法定加盟披露文件制度、加盟登記制度或強制加盟操守守則。一般商業登記不等於政府審批加盟計劃。加盟商亦不會只因經營多年、累積顧客或準時交費,就自動取得法定續約權。

續約權利主要取決於合約及普通法合約原則。若品牌在簽約前作出不實陳述並誘使你簽約,普通法及《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可能適用,但是否構成申索及可得甚麼補救,須按證據判斷。《競爭條例》(第619章)亦可能適用於續約附帶的限制安排;不能因香港沒有專門加盟法,就認為所有限制均不受規管。

如果招商人員表示「從來不會拒絕續約」或「續期只收行政費」,應要求把承諾寫入正式文件。過往做法不等於將來的合約義務,海外總部採用的披露文件也不一定賦予香港加盟商相同保障。

簽約前可要求品牌提供現行續約政策、續約合約樣本,以及匿名化的拒絕續約原因。這些資料有助評估風險,但真正需要依賴的保障,仍應納入已簽署合約。

三、把續約費與強制翻新一併計算

續約成本不一定只有一筆續期費。品牌可能要求更換設備、重新裝修、更新收銀系統或再次培訓;工程期間亦可能停業,但租金和部分員工成本仍然持續。

先要求品牌列出續約相關收費及計算方式,再建立以下預算表:

成本項目簽約前應問清的問題
續期費固定金額、按比例計算,還是由品牌日後決定?
持續收費權利金及系統費會否在續期時重訂?
裝修設備哪些項目必須更換?近期完成的工程能否獲豁免?
停業支出工程期間哪些品牌收費可以暫停或減免?
專業費用是否須承擔品牌的法律或審核費用?有否上限?

爭取品牌在續約決定前提供工程範圍及費用依據,並約定調整機制,例如收費上限、分階段施工或近期翻新的豁免條件。這些是可談判安排,並非法定權利。

評估時,應以續期新增投資能否在新合約期內收回為重點,而不是因為已投入很多資金便決定繼續。若需要貸款支付翻新,還要測試停業、延遲復業及收入下降時是否仍能供款;不要假設銀行必定提供融資。

四、防止續約變成無限制重訂合約

部分合約規定,續約時必須簽署品牌「當時使用的標準合約」。這可能令原有保障被削弱,即使續期費不高,也可能因持續收費增加或經營要求改變而影響可行性。

應要求品牌提早提供新版本及修改對照,預留足夠時間讓律師審閱。可爭取列明哪些核心條件延續、哪些可以調整,以及調整的範圍;不要只接受「屆時再談」。若品牌要求你放棄所有既有申索,也應獨立評估,避免為了續約而一併放棄尚未解決的權利。

續期安排還須配合店舖租約。品牌批准續約,不代表業主願意續租;租約延長,也不代表加盟權同步延長。應把兩份合約的通知期限放在同一時間表,爭取先取得品牌書面決定,再承擔長期租金或翻新工程。必須先付款時,則要寫清續約未成的退款或取消安排。

**實用重點:**首次簽約前,整理一頁續約核對表,列出申請日期、批准條件、全部新增成本及新合約的可變範圍。任何會影響你能否繼續經營的承諾,都應交由香港律師審閱並落實成書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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