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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盟合約指南:如何訂立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條款

加盟海外品牌前,先弄清楚爭議適用甚麼法律、在哪裏處理,以及裁決如何執行。本文拆解香港加盟合約的爭議解決條款與簽約前核對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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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盟合約指南:如何訂立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條款

買入加盟權時,加盟費和營運支援固然重要,但一旦品牌停止供貨、收取有爭議的費用,或指稱加盟店違約,你能否負擔追討成本,同樣影響投資風險。加入特許經營社群前,應把「出現爭議時如何處理」談清楚,而非只接受合約最後幾頁的標準條款。

一、先了解香港法律提供甚麼保障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特許經營的法例,亦沒有普遍適用於加盟安排的強制售前披露制度、特許經營登記制度或法定行為守則。一般商業登記並不等於政府已審核品牌或加盟合約。

加盟關係主要受合約條款及一般法律規管,包括普通法合約原則;涉及失實陳述時,可能適用《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品牌使用涉及《商標條例》(第559章)等知識產權法例;限制競爭的安排則可能涉及《競爭條例》(第619章)。實際適用範圍須按交易及條款判斷。

不要假設加盟商享有法定冷靜期、無條件退款或隨時退出的權利。 如你需要上述保障,應在簽約前爭取寫入合約。品牌的銷售承諾、電郵及收費說明亦應妥善保存,供律師核對是否納入正式協議。

二、分清適用法律、法院與仲裁地

這三項並不相同,合約只寫「受香港法律管轄」,未必代表所有爭議都在香港處理。

  • 適用法律:用哪個地方的法律解釋合約、判斷違約及救濟。
  • 法院管轄條款:由哪裏的法院審理,並須分清專屬或非專屬管轄。非專屬條款可能容許一方在其他合適地方起訴。
  • 仲裁地:決定仲裁程序的法律框架及監督法院,不一定等同實際開會或聆訊的地點。

工業貿易署「問問專家」的相關個案提醒,引入外地品牌時,海外訴訟可能增加外地律師、翻譯、交通及住宿開支。因此,可先爭取以香港法律作適用法律,並在香港處理爭議。

不過,香港法院並非必然是每宗交易的最佳選擇。若品牌的主要資產在海外,仍須考慮香港判決能否在當地獲承認及執行。簽約前,請律師同時評估「在哪裏追討」和「追討成功後如何收回款項」。

三、選擇一條清晰而可負擔的處理路徑

可以考慮採用「書面通知、管理層協商、調解、最終裁決」的程序,但每一步都應有明確期限,避免對方以協商尚未完成為由拖延。

協商條款應列明通知送交誰、使用甚麼地址或電郵,以及何時視為送達。調解則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達成和解,不會像法院或仲裁庭般直接裁定誰勝誰負;達成共識後,應把和解條件寫成具約束力的文件。

若選擇訴訟,應釐清法院及管轄性質。若選擇仲裁,則須列明仲裁地、仲裁機構或適用規則、仲裁員人數及程序語言。香港仲裁主要受《仲裁條例》(第609章)規管,調解則有《調解條例》(第620章)提供法律框架。

仲裁並不一定比訴訟便宜,除律師費外,亦可能涉及仲裁員及機構費用。可要求律師按潛在爭議金額,評估採用獨任仲裁員或簡化程序是否合適。不要直接拼湊互相矛盾的法院與仲裁條款。

四、用真實風險測試條款是否可行

簽約前,拿以下情境與品牌逐項討論:

  • 突然停止供貨:協商期間是否繼續履行未受爭議影響的責任?緊急情況下,能否依法申請臨時措施,而毋須先完成所有協商步驟?
  • 海外總部追收費用:程序使用哪種語言?文件翻譯、律師及出席聆訊的成本由誰先付?不要假設勝訴便能收回全部開支。
  • 通知沒有回覆:合約所列聯絡人離職後怎樣送達?協商期限屆滿,能否直接進入下一程序?
  • 對方拒絕履行裁決:簽約公司是否真正持有資產?有沒有需要由有實力的母公司提供擔保?品牌名稱知名,不代表簽約實體具備償付能力。

同時核對加盟合約、供貨協議、個人擔保及其他附帶文件的爭議條款是否一致,避免同一事件被拆到不同地方處理。協商或調解亦不應被假定會自動暫停法定申索時限。

實用總結: 付款前,把適用法律、處理地點、程序語言、費用及執行安排列成一頁核對表,交由香港律師審閱。好的爭議條款不只說明如何打官司,更應讓雙方有可行的方法及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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