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加盟前:如何核實商標權屬與轉授權資格
門店一直使用的品牌,不代表總部有權授權加盟者。開放加盟前,先核實商標權人、註冊範圍與轉授權資格,再把使用限制及權利中斷安排寫入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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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台灣的現有生意發展為加盟社群,不能只確認招牌是否受歡迎,更要確認總部能否合法授權別人使用。商標可能由創辦人個人持有,也可能來自其他公司的授權;直營店一直使用,並不等於加盟總部已取得完整權利。開放招募前,應先完成一次商標授權資格核查。
一、由實際使用的標誌反查權利
先盤點門店真正使用的品牌元素,包括中文名稱、外文名稱、圖案及組合標誌,再逐項查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資料。不要只搜尋公司名稱,也不要把公司登記或網域登記當成商標註冊證明。
建立一張核查表,每項商標至少記錄:
- 商標圖樣、申請或註冊號碼。
- 登記權利人及目前權利狀態。
- 指定商品或服務,以及與門店實際用途的對應。
- 權利期限、續展負責人及提醒日期。
- 相關授權文件與尚待釐清的爭議。
**已提出申請,不等於已獲准註冊;註冊某類商品,也不代表涵蓋所有門店服務。**例如,包裝食品與餐飲服務涉及的使用範圍未必相同。若招牌已改版,也應確認現用圖樣與註冊內容的差異,是否需要另行申請或專業評估。
二、確認簽約總部有權再授權
核查的核心不是「誰創辦品牌」,而是「加盟合約上的公司,憑甚麼授權加盟店」。若商標登記在創辦人名下,公司與個人仍屬不同主體,應以清楚的授權文件銜接,不能只靠口頭同意。
若總部本身是被授權人,應檢查原授權是否容許轉授權、適用地域、商品或服務範圍、期限,以及是否需要商標權人逐店批准。台灣《商標法》對專屬與非專屬授權有所區分;非專屬被授權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專屬授權亦須檢查原契約有否另作限制。
授權登記也不能忽略。《商標法》規定,商標授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與授權契約在雙方之間是否有效,是不同問題。總部應請專業人士評估登記安排,而非把取得一份簽名文件視為所有程序已完成。
尤其要比較期限:若上游授權早於加盟合約屆滿,總部便不能把未落實的續期當作既定權利出售。
三、把查核結果轉成可理解的授權條款
台灣沒有一部統一的加盟專法,但加盟並非不受規管。商標權利及授權適用《商標法》,契約關係涉及《民法》,招募及交易行為亦受《公平交易法》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將授權使用的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及限制條件,列為加盟重要資訊。第三點所定提供時點,為締結加盟或預備加盟關係的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違反相關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的違反。
因此,商標附件不應只有一個品牌標誌。應列明可使用的圖樣、門店及地域、核准商品或服務,以及招牌、包裝、外送平台和社交媒體等使用方式。另須說明能否修改圖樣、製作周邊商品,或交由其他經營者使用。
這些限制要與實際授權一致:上游只准用於門店營運,下游便不應自行擴大為商品製造授權。尚在申請中的商標,也應如實說明狀態,而非宣稱已取得註冊保障。
四、預先安排權利中斷的應變
權利核查不是簽約前做一次便結束。指定專人追蹤續展、上游授權到期及權利爭議,並保存通知與處理紀錄。加盟店收到侵權警告時,應知道向誰通報、保留哪些資料,以及誰負責聯絡專業顧問。
合約亦應預先處理商標不能繼續使用的情況,包括暫停使用的通知程序、替代標誌的批准、招牌及包裝更換費用,以及長期無法恢復使用時的處理方式。責任分配應考慮原因,不宜一律要求加盟者承擔所有更名成本。
例如,總部未及時續展,與加盟店擅自使用未獲批准的標誌,便不應採用完全相同的責任安排。這些安排屬風險管理建議,並非法律規定的統一賠償公式。
實務重點:先確認權利人,再打通授權鏈,最後才承諾加盟者可使用甚麼、使用多久。未能證明轉授權資格前,不要把品牌使用權當成已準備好的加盟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