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开展加盟前,如何确定特许人主体与集团内部职责
商标、直营店和运营团队分属不同公司时,谁来签加盟合同不能只看收款是否方便。先确定对加盟商负责的特许人,再落实集团内部的资源安排与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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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现有企业准备开放加盟时,常会发现:商标在创始企业名下,直营店由另一家公司经营,培训团队又属于管理公司。面对这种结构,不能随意挑一家企业签合同。建立稳定的特许经营社区,首先要让加盟商清楚谁提供经营资源、谁承担持续支持义务,以及出现问题时由谁负责。
一、选择主体,先看经营实质而非公司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还要求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并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因此,名称中带有“品牌管理”或“连锁管理”,并不代表该公司已经符合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企业登记完成,也不等于经营模式、直营经验和支持能力已经具备。
确定主体前,应比较各候选企业的实际情况:
- 哪家企业能够合法提供拟授予加盟商使用的经营资源?
- 哪家企业掌握直营经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哪家企业能够组织培训、运营指导和技术支持?
- 哪家企业拥有履行合同、处理退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所需的人员和资金?
不要仅因某家公司便于开票、收款或隔离其他业务,就让它担任特许人。选择的核心应当是条件是否满足、责任是否能够落实,而不是行政操作是否方便。
二、画清资源关系,避免把集团等同于一家公司
建议制作一张“主体—资源—履约”关系表,逐项写明商标、经营诀窍、直营店、操作手册、培训人员及业务系统分别由谁拥有或管理,再标明拟任特许人取得使用权或服务支持的依据。
每项安排都应回答三个问题:是否有书面文件,使用范围是否覆盖加盟业务,安排期限能否支持对加盟商作出的承诺。口头约定“都是集团自己的资源”,不足以说明具体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运营人员受雇于管理公司,而加盟合同由品牌公司签订,应明确品牌公司如何获得这支团队的服务。若内部服务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品牌公司却向加盟商承诺长期培训,就存在明显的履约缺口。
对“两店一年”的证明尤其不能简单合并计算。直营店由关联企业经营,并不意味着拟任特许人可以不加核验地使用其材料。应结合股权关系、实际经营管理和证明文件,向负责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具体材料要求,必要时请专业人士评估。新设公司也不能仅凭股东拥有经营经验,就宣称自身已满足条件。
三、允许内部协作,但不要让对外责任悬空
集团可以分工,但加盟商不应在发生问题后,被要求自行寻找培训公司、供应公司或系统服务商解决一切争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内部协作应当服务于合同履行,而不是替代合同责任。
可以围绕每项支持建立职责表,分别列明对外责任主体、实际执行团队、交付内容、完成期限和异常处理负责人。以下安排应尽量在招商前确定:
- **培训支持:**由谁安排讲师、核验交付并处理补训需求。
- **运营指导:**加盟商向谁提出问题,执行团队无法解决时如何升级处理。
- **系统服务:**由谁开通账号、处理故障,服务商退出后如何继续提供支持。
- **费用处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由谁收取,退款及争议由谁核实处理。
如由关联公司代收费用,应明确代收依据、付款效力与票据安排,避免合同主体、收款主体和退款责任之间出现断点。需要加盟商与第三方另签协议的服务,也应提前说明,不应在签约后才要求其接受额外责任或费用。
内部协议还应设置替代安排:某个团队解散或关联公司不再合作时,特许人如何继续履约。不能把维持内部合作的风险全部留给加盟商。
四、用同一个主体核对招商、披露与实际交付
主体确定后,应检查招商介绍、信息披露文件、合同、收款说明和支持服务通知是否一致。可以使用集团品牌介绍背景,但必须清楚区分集团历史与签约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避免让潜在加盟商误以为所有关联企业都承担合同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的信息和合同文本,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涉及关联企业提供经营资源或履约支持的安排,应据实际情况和法定披露要求作出说明,不能用笼统的“集团保障”代替具体事实。
首次签约前,可以模拟一次完整交付:由拟任特许人接收服务请求、调动关联团队、确认完成结果并处理异常。如果它只能转发消息,无法安排资源或督促解决问题,就应先补足内部协议、人员权限和履约能力,再推进加盟。
**实用要点:**先确定一个能够满足条件并真正承担责任的特许人,再围绕它配置集团资源。签约前,把资源关系表、内部服务协议和对外职责表放在一起核对,确保每项加盟承诺都有执行者,也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