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開放加盟:如何訂明指定採購與最低訂貨量
指定原料有助維持品質,但最低訂貨量可能令加盟店積壓存貨。總部應先驗證採購限制的必要性,再訂明數量、成本及缺貨替代安排。
發佈於

把台灣現有生意開放加盟時,總部往往希望門店沿用相同原料及供應商。不過,直營店用得完的訂貨量,不代表新加盟店也能消化。要建立穩健的加盟社群,採購規則必須同時守住品質及門店的現金流,而不是把供應商的出貨條件直接轉嫁給加盟者。
一、先分清指定採購的必要程度
不要只在合約寫上「所有物料由總部指定」。先逐項盤點原料、包裝及耗材,按實際需要分類:
- **必須指定來源:**例如涉及獨家配方的核心原料,記錄指定來源所保障的品質或技術要求。
- **指定規格、容許替代:**例如通用包裝,列出尺寸、材質及適用條件,讓其他供應商有可核對的準則。
- **門店自行採購:**對品牌一致性影響較低的用品,可訂基本安全及品質要求,不必全部集中購買。
每項限制都應回答:保障甚麼、為何較寬鬆的方式不足、由誰批准例外?「方便總部管理」不宜成為所有限制的唯一理由。指定採購也不等於必然違法;關鍵是具體條件、必要性及對競爭的影響。
二、用試點數據驗證最低訂貨量
最低訂貨量不能只按供應商的一箱或一棧板倒推。應先查看試點門店的日常用量、淡季銷量、交貨時間、儲存容量,以及收貨後實際剩餘的保存期限。
建立一張採購表,逐項列出每次最低數量、訂貨倍數、配送頻率、運費門檻及估計耗用時間。特別要分清「可以少量訂購但另付運費」與「不准低於指定數量」;兩者對門店周轉金的影響並不相同。
測試時不要只看旺店平均值。應模擬新店爬坡、連續淡日及配送延誤,檢查存貨會否在售出前到期。若最低數量明顯超過合理用量,可先協商拆箱配送、合併採購或分批交貨,而非要求加盟店承擔可預見的報廢。
三、把採購成本及限制納入締約前說明
台灣並非沒有加盟專門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配合《公平交易法》處理加盟交易;合約履行等問題亦涉及《民法》。這套處理原則並不是品牌獲政府認證或批准的制度。
依現行處理原則,總部須在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的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正當理由例外另有規定。採購相關資訊包括開業前及營運期間向總部或指定人士支付的費用,以及加盟關係的限制。指定來源、品牌規格、每次訂購項目及最低數量,都不應留待開店後才公布。
未依規定提供資訊,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不過,事先說明不代表條款必然合法;採購限制本身仍須按現行公平交易規範及個案情況檢視。
實務上,應把價目表、最低訂貨條件、配送費及價格有效期一併交代。未能確定的費用,要清楚標示為估計,說明計算基礎,避免把暫時優惠當成長期成本。
四、在合約訂明缺貨及異常處理
指定採購愈嚴格,總部愈需要可執行的供應備案。合約與採購附件至少應處理以下事項:
- **供應中斷:**由誰通知、何時回覆,以及門店可否申請臨時替代品。
- **驗收異常:**短交、破損、規格不符或剩餘保存期不足時,如何舉證、補貨及退換。
- **替代審批:**提交甚麼樣本或證明,由誰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批准有效多久。
- **數量例外:**開業初期、短期休店或需求明顯下跌時,如何申請調低最低訂貨量。
避免一方面禁止外購,另一方面對指定供應商缺貨完全不設處理安排。總部、供應商及加盟店各自承擔甚麼責任,應在訂單流程中對得上,而不是各用一套說法。
**實用重點:**招募前先完成一張「指定原因、最低數量、完整成本、缺貨替代」採購表,並以低銷量情境試算。只有品質要求與門店負擔都經得起檢驗,才把採購條件寫入加盟合約。



